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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纪检负责人直接管理的暂行办法-bsport体育官网

2012-0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强化对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上挂一级管理,实行体外监督的管理模式,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行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管理的做法,不断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条改革领导体制。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

由集团公司党委任命、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管理,并在集团公司纪委和所属单位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有效监督,加强对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廉能管理的监督,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

第五条  确保工作成效。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查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教育更加深入,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监督机制更加有效,惩处腐败更加有力。努力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和政治保障。

 

第二章  直接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直接管理范围及人员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对所属各单位本级纪检负责人实行直接管理。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所属各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校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

(2)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3)协助所在单位党委、行政,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促进干部职工廉洁从业。

(4)经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安排,参与调查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负责调查所在单位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等。

(5)受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处分不服的申诉。

(6)承办集团公司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工作关系

1、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

2、纪检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业务负有领导责任,并可直接建议对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内部人员的任免和工作分工,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

3、纪检负责人为所在单位党委委员,以履行“监督主职”为主,根据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可兼任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纪检负责人人选,由集团公司纪委提名,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后,作为候选人推荐人选,参加所在单位的党代会选举,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公示、任命,职级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副职。

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代表集团公司纪委行使职权,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管理。所属各单位党委负责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的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党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在所在单位,并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的领导,不断完善实行纪检负责人直接管理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机构设置。根据直接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纪检负责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到重要位置,与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同时,要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纪检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纪检负责人除参加所在单位述职述廉外,每年要向集团公司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由集团公司纪委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制度

1、各单位纪检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所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对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规定的重大事件、重要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

2、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按要求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如下情况:(1)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对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3)本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问题比较重大或紧急的事项,应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较大的违纪违规案件,经集团公司党委同意,集团公司纪委可以统一调配各单位纪委力量进行调查核实,集中办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应向本单位党委、纪委报告,并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第二十条  纪检负责人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参与所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招标采购、党(厂、院、校)务公开等会议和活动,有权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违反程序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纪检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批转或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按程序要求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纪检负责人对所在单位违反程序下达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量纪失度的案件,有权予以纠正。对所在单位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瞒案不报的,有权直接向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调查核实信访举报、查办案件和内部审计等工作需要,纪检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阅所在单位相关资料、各种会计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所在单位对纪检负责人履行职责采取消极抵触、打击报复或出现阻扰查办案件的行为,纪检负责人有权向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申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为加大管理力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对直接管理的纪检负责人以下具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所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被列为不合格单位的。

2、因失察、不作为或所在单位群众长期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出现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

3、对迫于压力或其他阻扰、干扰而不坚持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处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

4、对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直接批办或交办的重要信访件或举报,重视不够,查处不力,消极对待,为查办设置障碍,造成一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5、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监察部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所在单位出现3人以上的重大窝案、串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办的。

6、参与所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中未发表明确意见或发表意见失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7、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违反程序或办案纪律,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纪检负责人的薪酬纳入所在单位的薪酬管理体系。基薪标准参照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副职执行,由所在单位统一兑付,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别的统一规定的各项待遇和奖励。绩效薪酬,由集团公司纪委根据考核情况并参考所在单位党委意见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印发的赣建材党发[2012]5号文件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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